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使用戶役政資訊之應用程序,促進資訊資源共享,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僅適用於本局與民政局之戶役政連結作業及戶籍資料運用。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連結作業:係指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介面及資訊中介服務。連結作業資料提供方式為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及磁性媒體交換。
(二)戶籍資料:指依據戶籍登記項目建置之個人及全戶資料。
(三)提供單位:係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四)連結單位:係指本局。
四、本項連結作業及戶籍資料運用僅限本局基於執行社政業務之需要使用,不得供其他用途。
五、申請連結作業應備具相關申請書表,並提出本要點,以供提供單位審核。
六、連結單位各科業務主管應指定資料使用者一名,並將資料使用者名單函送提供單位備查。資料使用者異動時,應於七日內函文通知提供單位。
七、提供資料應加密,並僅限連結單位資料使用者使用處理。
八、資料使用者應於取得資料當日將資料加密存檔於公務電腦中,同時將資料從磁性媒體中刪除或銷毀。
九、連結單位應建立資料使用記錄(附件一),載明資料取得日期、磁性媒體刪除或銷毀日期、資料使用者職稱姓名及使用目的,並經業務主管核章,以利提供單位稽核。提供單位於稽核時可至連結單位資料使用者之公務電腦確認資料是否加密存檔。
十、戶役政資料每半年指定專人稽核管理情形,並留下稽核紀錄歸檔備查。
實施稽核人員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相關人員提供說明。
作業相關人員應配合提供資料及相關稽核作業,並依要求完成改善。
應用親等關聯資料者,資料使用期間每月應抽查使用紀錄,且抽查比率不得低於查詢件數之百分之五。
十一、連結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回其所需資料,期限屆滿時,提供單位將刪除該資料,遇特殊事故時,應於到期日前通知提供單位,延長資料保留期限。各類資料保留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線上資料查詢類:保留期限為一日。
(二)檔案傳輸類:保留期限為七日。
(三)磁性媒體交換類:保留期限為七日。
十二、連結單位或資料運用單位如違反本要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