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並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民眾發現本市轄內有違反廢清法之案件,得自發現違規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法,具體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聯絡電話;檢舉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統一編號、地址、代表人及聯絡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
二、得明確辨別違規人、事、時、地、物之照片、錄影或其他證據。
前項檢舉以言詞方式為之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製作書面檢舉紀錄,並由檢舉人確認後簽名或蓋章。
檢舉案件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第 四 條 民眾檢舉違反廢清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之罰鍰者,除下列金額外,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至三十核發獎金,但主管機關得另定每件檢舉案件獎金之上限:
一、依廢清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加重裁處之金額。
二、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裁處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者,行為人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所受之罰鍰。
前項獎金核發基準如附表。
第 五 條 同一違規案件不得重複獎勵。
同一違規案件之檢舉人有二人以上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
一、二人以上先後檢舉者,獎金核發予最先檢舉人。
二、二人以上同時或共同檢舉者,按檢舉人數平均發給;無法分別先後者,亦同。
前項檢舉之先後順序,以主管機關收件時間為準。
第 六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發獎金:
一、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受理。
二、檢舉人提供虛偽不實之檢舉資料。
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廢清法之案件,由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所為之檢舉。
四、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已知悉或查證中。
五、依檢舉人提供之檢舉資料查無具體違反廢清法事實,或所查獲之違反廢清法事實與檢舉內容不符。
六、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獎金。
受主管機關委託行使廢清法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主管機關。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獎金核發事宜,得成立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審查小組審核之。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每季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及獎金數額。
罰鍰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者,得以每期實收罰鍰金額與獎金核發比率,按期核發。
獎金預算經費不足情形,主管機關得調整獎金核發之次數及期程,並通知檢舉人。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獎金核發期程,通知檢舉人請領獎金。
檢舉人請領獎金,應填具請領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檢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檢舉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設立許可或備案證明及代表人身分證明等文件。
二、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主管機關應於扣除法定扣繳稅款及匯款手續費用後,將獎金匯入檢舉人指定帳戶。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相貌、身分資料、住址、文書、圖畫、消息與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資訊,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檢舉人申請,請求警察機關保護檢舉人之安全。
第 十一 條 依第四條規定發給獎金之案件,其裁處罰鍰之處分經撤銷,如非因舉發不實所致者,主管機關已發給之獎金不予追回。
第 十二 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檢舉獎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