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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20681137A號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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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認定本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並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 四 條  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應以機構許可設立床位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計算。

第 五 條  申請人申請機構設立許可時,應提出符合前條規定金額之金融機構一年以上定期存款證明文件,並於許可後一個月內將存款人變更為機構。

第 六 條  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之管理,應採一年以上定期存款方式,以其名義儲存於金融機構專戶,期限屆滿應再續存,且不得動支。

前項定期存款之變動資料,機構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發現金額不足時,應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