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適當處理本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建立公平合理一致性之行政裁量,減少裁罰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案件,得視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及民眾健康等危害情形,區分為一般產業工廠、非屬低污染或重大違規工廠及危險性工廠。
三、本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之案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改善完成裁罰次數重新計算。
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項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