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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永康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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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永康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以
下簡稱焚化廠)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生活品質,營運階段對焚化廠所在地
區提供回饋金,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焚化廠每處理一公噸垃圾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提撥新臺幣二百
元充當回饋金。


第 3 條
回饋金分配比例如下:
一、永康市王行里占一百零五分之十。
二、永康市公所占一百零五分之四十。
三、新化鎮公所占一百零五分之四十。
四、新化鎮唪口里占一百零五分之五。
五、臺南縣政府占一百零五分之十。
永康市其餘各里之回饋金分配不得高於永康市王行里;新化鎮公所之回饋
金應再分配給唪口里,唪口里回饋金分配總額不得高於永康市王行里。


第 4 條
鄉(鎮、市)公所申請回饋金應擬定「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報請本府
核定後撥付。
回饋金之執行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辦理。


第 5 條
「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回饋金之適用範圍界定、涵蓋範圍人口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金額。
三、檢附回饋地區地理位置圖、平面圖,分別著色註明鄉(鎮、市)村(
    里)行政區域。
四、執行方式。
五、其他事項。


第 6 條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改善或環境綠美化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有關醫療保健、社會福利事項。
五、有關環境監測鑑定及公害監督巡守相關事項。
六、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七、相關地區內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一般住(租)戶之基本水、電費
    之部分補貼及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補助。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