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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3.16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70295801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本市建築物之所有權人。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
                  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額度規定及總樓
          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
          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
                  人逾半數之同意書。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
                  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六 條  其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之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
          之。
第 七 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八 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六條各款規定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
          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補助費用。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