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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發布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7.03.16 |
發布字號: |
府法規字第1070295801A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
內容: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本市建築物之所有權人。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
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額度規定及總樓
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
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
人逾半數之同意書。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
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六 條 其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之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
之。
第 七 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八 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六條各款規定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
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補助費用。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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