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15日府教特(一)字第1040913911號令發布,並自104年8月1日生效
2.臺南市政府106年2月14日府教特(一)字第1060172025號令修正,並自即日起生效
3.臺南市政府108年11月29日府教特(一)字第1081198917號令修正「臺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弱勢加額補助實施要點」,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4.臺南市政府110年8月31日府教特(一)字第1100864532號令修正「臺南市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弱勢加額補助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辦理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弱勢加額補助實施要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