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參加全民運動會代表隊為臺南市
(以下簡稱本市)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對象為選手、教練及本市各單項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
三、獎勵金依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
目發給之,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
1.各項五人以上團體賽成績獎勵金,依競賽種類及規程規定出賽
下場人數(以下簡稱給獎人數)平均發給之:
(1)第一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三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委員會新臺幣八千元。
(2)第二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二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元,
委員會新臺幣五千元。
(3)第三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五千元,
委員會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4)第四名獎金選手每人新臺幣五千元,教練新臺幣三千元
,委員會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個人成績獎勵金:
(1)第一名:選手每人新臺幣十萬元,教練新臺幣三萬五千
元,委員會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第二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五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委員會新臺幣八千元。
(3)第三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三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元,
委員會新臺幣五千元。
(4)第四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四千元,
委員會新臺幣二千元。
(5)第五名:選手每人新臺幣六千元,教練新臺幣二千元,
委員會新臺幣一千元。
(6)第六名者,選手每人新臺幣三千元,教練新臺幣一千元
,委員會新臺幣五百元。
3.各項接力及個人雙打等二人以上四人以下共同成績,依個人成
績獎勵金標準,平均發給參賽人員,教練及委員會依前目各名
次之教練及委員會獎金發給。
(二)第二類:
1.各項五人以上團體賽成績獎勵金,依給獎人數,平均發給之:
(1)第一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二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元,
委員會新臺幣五千元。
(2)第二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五千元,
委員會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3)第三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五千元,教練新臺幣三千元,
委員會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4)第四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三千元,教練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委員會新臺幣八百元。
2.個人成績獎勵金:
(1)第一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五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委員會新臺幣八千元。
(2)第二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三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元,
委員會新臺幣五千元。
(3)第三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四千元,
委員會新臺幣二千元。
(4)第四名:選手每人新臺幣六千元,教練新臺幣二千元,
委員會新臺幣一千元。
(5)第五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三千元,教練新臺幣一千元,
委員會新臺幣五百元。
(6)第六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教練新臺幣五百
元,委員會新臺幣三百元。
3.各項接力及個人雙打等二人以上四人以下共同成績,依個人成
績獎勵金標準,平均發給參賽人員,教練及委員會依前目各名
次之教練及委員會獎金發給。
(三)連續獲得第一名獎勵金:
1.運動總類(團體連霸部分):
(1)十二人以下二連霸發給新臺幣六萬元;三連霸發給新臺
幣十二萬元;四連霸發給新臺幣十八萬元;五連霸發給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六連霸以上發給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
(2)十三人以上二連霸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三連霸發給新臺
幣二十萬元;四連霸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五連霸發給
新臺幣四十萬元;六連霸以上發給新臺幣五十萬元。
2.運動單項(個人連霸部分):二連霸發給新臺幣三萬元;三連
霸發給新臺幣六萬元;四連霸發給新臺幣九萬元;五連霸發給
新臺幣十二萬元;六連霸以上發給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獎勵金之發給以該年度大會錄取名額及頒給之獎狀或獎狀為依據。
依本要點申請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