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3 16: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聘作業,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應分別設立「臺南市立國民中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臺南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
    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人事處處長兼任;餘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三)家長會代表三人(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四)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五)校長代表一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三、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人員兼任,綜理本會業務,
    並置幹事二至三人,均由本局人員兼任。

四、委員會委員由本局聘之,採任期制,任期一年,得連任,且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

五、本局辦理市立國中、國小校長遴選,應召開遴選委員會議,由教育局
    局長擔任主任委員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應有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
    過,遴選過程均應保密。倘教育局局長因故無法出席,由教育局局長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二十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六、辦理遴選前,委由本市統一辦理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 

七、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
      事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八、委員會得就下列人員中遴選為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一)本市現職校長。
(二)曾任國中、小校長(須為本市現職教育人員,其校長遴選資格除含
      本市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且包括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
      儲訓合格之校長)。
(三)經本市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候用校長(含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甄
      選儲訓合格之候用校長)。
(四)符合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國民教育法八十
      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政府公開辦理之督學、課長甄選儲訓
      合格,並具有國中、國小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如欲申請擔任或續任校長者,除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或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得向本局申請參
    加校長遴選。

九、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順序如下:
(一)新設學校校長以籌備處主任優先遴選之。
(二)任期屆滿經評鑑績效優良校長之連任。
(三)裁併校校長之遴選。
(四)現職校長經評鑑績效優良申請遴選他校者。
(五)符合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者。
(六)曾任校長或經本市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含前臺灣
      省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得申請參加校長遴選
      。
    校長違反常態編班之執行,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應不予遴選。
    校長遴選作業結束後,學校校長因故出缺,遴選委員會得徵詢具校長
    資格者之意願遴選為該校校長。

十、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由本局依委員會遴選結果聘任,且任期一任為
    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
    ,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遴選至其他出缺學校。
    前項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
    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委員會同意後,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
    之日。
    校長任期年資,均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
    ,以一年計。

十一、委員會審議校長之遴選事宜,應考量學校發展需求及特色,校長之
      品德、操守、辦學績效及校長之意願,並參酌學校學生家長及教師
      之意見。
      校長出缺之學校應提出「學校需求、特色及待解決問題」,有意參
      與該校遴選者應提出「意願調查表」、「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
      資料表」及「學校經營計畫書」。

十二、為安定學校人事及落實校務發展計畫,第一任任期未滿或連任任期
      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遴選,惟現職校長如有不適任之事
      實,經本局提請委員會評定屬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
      當之處理。
      現職校長因人地不宜,由本局專案考核輔導後,提本會審議,並為
      適當之處置。

十三、校長遴聘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如有校長出缺之學校,無人申請
      參加遴選,或申請者已被遴選為其他學校校長,委員會得徵詢符合
      資格者遴選為該校校長,或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學期中校長出缺時,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十四、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校長,具教師資格且無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情事者,得比照教師法第十五條之相關規
      定,優先留任原校或由本局協助優先介聘他校擔任教師。
      校長無意回任教師,本局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資遣)條件者,准其專案辦理退休(資遣)。
(二)不符合退休(資遣)條件或不願退休(資遣)者,依其資格條件,
      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十五、裁併校校長如有未獲遴聘者,由本局依校長之專長及相關條件,作
      適當之職務安排。

十六、校長於任期屆滿或連任期間,申請連任或參加他校校長遴選,應於
      本局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十七、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另訂定之。

十八、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遴選或考評結果未發布
      前,參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十九、委員會審議有關本人或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或曾有此親屬
      關係者,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委員會委員
      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應主動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本局聲明不服,本局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委員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
      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
      委員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本局命其迴避,並由委員會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之。

二十、委員會委員任職期間與本市中小學有任何利益往來者,經本局查證
      屬實者,由本局逕行解聘委員職務。

二十一、校長參加遴選時,應迴避配偶服務之學校,但本條文增訂實施前
        已獲遴聘於配偶服務之同一學校者,若申請連任續聘,不在此限
        。 

二十二、取得本市候用校長資格且儲訓合格之他縣市現職教師,應經該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服務學校同意後,始得參加本市校
        長遴選。

二十三、委員會得邀請相關團體、學校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代表等表示
        意見。 

二十四、委員會應以公開公正原則辦理遴選作業,且就符合本要點規定資
        格及有意願加遴選之人員中遴選﹐報請本局局長同意後聘任之。
        經遴選確定後,當年度不得再參加本市其他學校之遴選。

二十五、本市市立高級中學校長遴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