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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3 15: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二、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原則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
    本要點審核作業,從嚴審核、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應依
    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支給對象:
  消防機關之消防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
      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四、支給原則:
(一)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上限,視預
      算編列情形核發加班費,每人每月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
      給。
(二)每小時支給數額,按行政院核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辦理。
五、執勤時間: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
    時為夜勤,餘為日勤。
六、超勤時數核計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執行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
          、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及其他臨時派遣
          等勤務,每日超過八小時(外宿日超過六小時)或每週超過四
          十小時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
          實際出勤執行或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導外勤勤務之時數。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
          間外,備勤、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或外宿者。
      2.於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執
          勤者。
      3.執勤中或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救災、救護或其他
          臨時派遣之勤務者。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
      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七、作業規定:
    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
    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
    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單位(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及各單位自訂之實施計畫規定實施與
      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四)會計單位: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五)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八、超勤補休及獎勵: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或行政獎
    勵。
(一)消防人員超勤已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二)超時補休及獎勵: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因公無法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之加班時數
      敘獎如下:
      1.每三個月累計未補未休總時數達三十小時,嘉獎一次;六十小
          時嘉獎二次,依此類推,無嘉獎上限。
      2.前一季之獎勵餘數,併入下一季計算,獎勵次數以當年度結清
          ,故第四季之剩餘數則無列入計算。
九、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