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15: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
    人員身心健康,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
(一)市長、副市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為限。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
      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三)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及區公所區長每年補助
      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含副區長)每
      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五)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兒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六千
      元為限。
(六)前五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
      駐衛警察隊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七)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未銓敘職員比照第六款規定辦理。
(八)本府警察及消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健康檢查,得由本府警察及消防
      機關分別或共同規劃辦理。
      前項各款檢查費用,於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
三、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經費不足時,
    應排定受檢順序,依序補助。
四、年度內已請領較低標準之補助者,因職務異動得申請較高補助標準者
    ,次年始得依較高標準申請補助。
五、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及教學醫
    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
    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
    查,並於受檢後,填妥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如附件),檢具檢查
    費用收據申請補助。
六、依本原則參加健康檢查人員,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第二點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受檢人員有住院事實者,以二天為限。
      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每兩年一次
    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