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分別設立臺南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臺南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中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三)學校家長會代表三人。
(四)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市級以上獎項之教師代表一人。
(五)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市級以上獎項之校長代表一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人員兼任,綜理委員會業務,並置幹事二至三人,均由本局人員兼任。
四、委員會委員由本局聘之,採任期制,任期至下任委員會組成前,得連任,且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
五、本局辦理市立國中、國小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應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遴選過程均應保密。
前項決議,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六、辦理遴選前,統一辦理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參加遴選人員皆須出席報告。
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由本局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除本局及承辦學校外,現場禁止攝、錄影;倘非經本局同意或授權使用之影音檔,則將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之審議事項。
(二)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三)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之審議事項。
八、委員會得就現任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並符合下列資格者,遴選為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
(一)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二)曾任國中、小校長(含本市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及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之校長)。
(三)經本市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者(含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者)。
(四)符合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二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者。
前項參加遴選人員,應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二)教師法第四章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等情事者。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條規定者。
九、委員會辦理遴選作業分為第一階段遴選及第二階段遴選。
第一階段遴選校長人選之順序如下:
(一)依規定申請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經本局審查通過者。
(二)偏遠地區學校任期屆滿八年及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四年,經評鑑績效優良申請連任者。
(三)新設學校之原籌備處主任選填其所籌備學校者。
(四)學校裁併或停辦之校長。
(五)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須專案安置者。
(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八年(具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經評鑑績效優良者。
(七)偏遠地區學校任期屆滿十二年及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八年,經評鑑績效優良申請遴選至他校者。
(八)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任期屆滿四年、六年或七年之現職校長(具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經評鑑績效優良申請遴選至他校者。
(九)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四年、六年、七年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期屆滿十、十一年之現職校長,經評鑑績效優良申請遴選至他校者。
(十)符合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二第三款規定資格者。
申請退休、回任教師及參加遴選之校長,其原服務學校視為出缺學校。
第二階段遴選就現(曾)任校長或經本市公開甄選、儲訓合格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者(含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者)遴選之。但於第一階段放棄遴選或申請回任教師之現任校長,不得參加當年度第二階段遴選。
第一階段遴選結果,如名額已滿,則不辦理第二階段遴選作業。
十、委員會審議校長之遴選事宜,應考量學校發展需求及特色,校長之品德、操守、辦學績效及校長之意願,並參酌學校學生家長及教師之意見。
校長出缺之學校應協同家長會召開校務發展會議審議學校特色、需求及待解決問題及未來發展方向,依實敘寫學校需求建議書,並檢附校務發展會議主席及教師、家長代表共同聯名簽署掃描檔,其中教師及家長代表由校務發展會議上推舉之,於出缺名單公布後七日內,由人事人員上傳至本局校長遴選專區網站;並得提送校長人選建議名單(名單依姓氏筆劃順序,人選至少三名,名單不上網公告)或不予提送。
校務發展會議由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學校家長會推薦代表各占三分之一組成召開。其中任一性別成員應佔代表總額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新設、裁併、停辦或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免召開校務發展會議。
十一、參加校長遴選者應上傳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臺南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國籍具結書及學校經營計畫書(校務發展計畫、籌設學校計畫書)至本局校長遴選專區網站;儲備校長另須繳交遴選理念說明之授權書。
十二、校長申請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依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且須符合下列情形:
(一)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結果為優。
(二)最近十年內曾獲教育部師鐸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或閱讀推手獎之全國性個人獎項。
十三、參加遴選人員,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依序遴選,並以擔任校長年資多者優先入場口試,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一階段現職校長遴選之順序由委員會依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結果、近三年考績平均、學校發展重點與特殊性及校長志願審議決定之。
十四、第二階段本市校長儲訓合格人員依委員會投票遴選之。參加遴選人員口試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毋須作簡報及攜帶任何資料。經遴選確定後,當年度不得再參加本市其他學校之遴選。
十五、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委員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委員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委員任職期間不得與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有任何利益往來。
(四)委員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布,一律由本局負責。
(五)委員在遴選前對參加遴選校長個人或遴選制度,不得公開發表與本案相關之任何意見。
(六)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送委員會討論審議。
(七)具名指控事項,應予保密。
委員如違反上述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者,由本局逕行解聘其委員職務,另行聘補。
十六、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現職校長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本局提供之年度考核、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簡報表現、偏遠地區申請第二次連任者之校務發展計畫及申請遴選至他校者之學校經營計畫書(籌設學校計畫書)等。
(二)曾任校長或校長儲訓合格人員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學校經營計畫書(籌設學校計畫書)及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簡報表現。
(三)出缺學校需求建議書(籌設學校需求建議書)及校長建議人選名單。
(四)參與校長遴選人員,如有違背常態編班,及怠為處理校園霸凌、性侵害事件等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由本局檢具相關事證列入委員會審議。
(五)提供委員會審議之資料,需經本局確認內容符合校長遴選相關規定者,始得提送委員會參考。
十七、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遴選結果、作業日程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適時以正式公函或於本局網站公布之。
十八、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由本局依委員會遴選結果報請本府聘任之,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優良者,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遴選至其他出缺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認定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辦理,其校長任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二次,其程序:
(一)第一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優良者,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一次。
(二)第二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者,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委員會綜合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二次。
實驗教育學校校長得連任二次,其程序:
(一)第一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優良者,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一次。
(二)第二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者,其校務發展計畫經臺南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二次。
新設學校校長任期,自學校設立時起算。
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局同意後,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校長任期年資,均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十九、校長遴聘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如有校長出缺之學校,無人申請參加遴選,或申請者已被遴選為其他學校校長,委員會得徵詢符合資格者遴選為該校校長,或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學期中校長出缺時,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前項代理人員倘為校內教師,且代理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除該代理校長職務以外,得不再兼任其他行政職務。
二十、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校長,得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四規定回任教師、退休或轉任他職。
二十一、裁併校校長如有未獲遴聘者,由本局依校長之專長及相關條件,作適當之職務安排。
二十二、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參與之有關人員應予保密。
二十三、經本市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之他縣市現職教師,應經該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服務學校同意後,始得參加本市校長遴選。
二十四、委員會得邀請相關團體、學校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代表等表示意見。
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參加遴選之校長人選親自出席作報告;並得邀請出缺學校透過公開機制推選家長會及教職員工各一位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