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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3 16: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分
    別設立臺南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臺南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本局局長兼任;其中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三)學校家長會代表三人。
(四)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市級以上獎項之教師代表一人。
(五)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市級以上獎項之校長代表一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人員兼任,綜理委員會業務
    ,並置幹事二至三人,均由本局人員兼任。
四、委員會委員由本局聘之,採任期制,任期至下任委員會組成前,得連
    任,且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
五、本局辦理市立國中、國小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應召開會
    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其指
    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遴選過程均應保密。
      前項決議,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應行迴避之
    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六、辦理遴選前,統一辦理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參加遴選人員皆須出席
    報告。
      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由本局專有
    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除本局及承辦學校外,現場禁止攝、錄
    影;倘非經本局同意或授權使用之影音檔,則將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辦理。
七、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之審議事項。
(二)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三)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之審議事項。
八、委員會得就現任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遴選為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
(一)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二)曾任國中、小校長(含本市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及前臺灣省
      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之校長)。
(三)經本市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者(含前臺灣省
      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者)。
(四)符合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二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者。
      前項參加遴選人員,應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條規定者。
九、委員會辦理遴選作業分為第一階段遴選及第二階段遴選。
      第一階段遴選校長人選之順序如下:
(一)偏遠地區學校任期屆滿八年及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四年申請連
      任經評鑑績效優良者。
(二)新設學校之原籌備處主任選填其所籌備學校者。
(三)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八年(具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
      經評鑑績效優良者。
(四)偏遠地區學校任期屆滿十二年及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八年經評
      鑑績效優良者。
(五)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須專案安置者。
(六)裁併校校長。
(七)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任期屆滿四年、六年或七年之現職校長(具國民
      中小學校長資格),經評鑑績效優良申請遴選至他校者。
(八)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四年、六年、七年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期屆
      滿十、十一年之現職校長,經評鑑績效優良申請遴選至他校者。
(九)符合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二第三款規定資格者。
      申請退休、回任教師及參加遴選之校長,其原服務學校視為出缺學
    校。
      第二階段遴選就現(曾)任校長或經本市公開甄選、儲訓合格取得
    參加校長遴選資格者(含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者)遴選
    之。但於第一階段放棄遴選或申請回任教師之現任校長,不得參加當
    年度第二階段遴選。
      第一階段遴選結果,如名額已滿,則不辦理第二階段遴選作業。
      校長違反常態編班之執行,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應不予遴選。
十、委員會審議校長之遴選事宜,應考量學校發展需求及特色,校長之品
    德、操守、辦學績效及校長之意願,並參酌學校學生家長及教師之意
    見。
      校長出缺之學校應協同家長會召開校務發展會議審議學校特色、需
    求及待解決問題及未來發展方向,依實敘寫學校需求建議書,並檢附
    校務發展會議主席及教師、家長代表共同聯名簽署掃描檔,其中教師
    及家長代表由校務發展會議上推舉之,於出缺名單公布後七日內,由
    人事人員上傳至本局校長遴選專區網站;並得提送校長人選建議名單
    (名單依姓氏筆劃順序,人選至少三名,名單不上網公告)或不予提
    送。
      校務發展會議由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未兼任行政職務
    教師(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學校家長會推薦代表各占三分之
    一組成召開。其中任一性別成員應佔代表總額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上傳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臺南市政
    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國籍具結書及學校經營計畫書(校務發
    展計畫、籌設學校計畫書)至本局校長遴選專區網站;儲備校長另須
    繳交遴選理念說明之授權書。
十一、參加遴選人員,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依序遴選,並以擔任校長年資
      多者優先入場口試,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一階段現職校長遴選之順序由委員會依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結果
      、近三年考績平均、學校發展重點與特殊性及校長志願審議決定之
      。
十二、第二階段本市校長儲訓合格人員依委員會投票遴選之。參加遴選人
      員口試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毋須作簡報及攜帶任何資料。經遴選
      確定後,當年度不得再參加本市其他學校之遴選。
十三、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委員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委員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
        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委員任職期間不得與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有任何利益往來。
  (四)委員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布,一律由本局
        負責。
  (五)委員在遴選前對參加遴選校長個人或遴選制度,不得公開發表與
        本案相關之任何意見。
  (六)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送委員會討論審議。
  (七)具名指控事項,應予保密。
        委員如違反上述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者,由本局逕行解聘其委
      員職務,另行聘補。
十四、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現職校長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本局提供之年度考核、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簡報表現、偏遠地
        區申請第二次連任者之校務發展計畫及申請遴選至他校者之學校
        經營計畫書(籌設學校計畫書)等。
  (二)曾任校長或校長儲訓合格人員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
        、學校經營計畫書(籌設學校計畫書)及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簡
        報表現。
  (三)出缺學校需求建議書(籌設學校需求建議書)及校長建議人選名
        單。
  (四)參與校長遴選人員,如有違背常態編班,及怠為處理校園霸凌、
        性侵害事件等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由本局檢具相
        關事證列入委員會審議。
  (五)提供委員會審議之資料,需經本局確認內容符合校長遴選相關規
        定者,始得提送委員會參考。
十五、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遴選結果、作業日程
      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適時以正式公函或於本局網站公布之。
十六、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由本局依委員會遴選結果報請本府聘任之,
      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優良者,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
      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遴選至其他出缺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認定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辦理,其校
      長任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二次,其程序:
  (一)第一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優良者,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果
        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一次。
  (二)第二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者,其校務發展計畫
        經委員會綜合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二次
        。
        實驗教育學校校長得連任二次,其程序:
  (一)第一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優良者,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果
        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一次。
  (二)第二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者,其校務發展計畫
        經臺南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
        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二次。
        新設學校校長任期,自學校設立時起算。
        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局同意後,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
      退休之日。
        校長任期年資,均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
      年資,以一年計。
十七、校長遴聘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如有校長出缺之學校,無人申請
      參加遴選,或申請者已被遴選為其他學校校長,委員會得徵詢符合
      資格者遴選為該校校長,或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學期中校長出缺時,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前項代理人員倘為校內教師,且代理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除該
      代理校長職務以外,得不再兼任其他行政職務。
十八、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校長,得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四
      規定回任教師、退休或轉任他職。
十九、裁併校校長如有未獲遴聘者,由本局依校長之專長及相關條件,作
      適當之職務安排。
二十、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校長遴選或評鑑結果未
      公告前,參與之有關人員應予保密。
二十一、經本市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之他縣市現職
        教師,應經該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服務學校同意後,
        始得參加本市校長遴選。
二十二、委員會得邀請相關團體、學校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代表等表示
        意見。
          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參加遴選之校長人選親自出席作報告;並
        得邀請出缺學校透過公開機制推選家長會及教職員工各一位代表
        列席說明。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