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3 16: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
     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
     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綜合業務、環境教育、綠色採購、環境
         影響評估之審查監督、資訊系統規劃管理及應用等事
         項。
       二、空氣及噪音管理科:空氣品質管理、空氣污染防制、
         噪音防制、振動防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
         收及管理等事項。
       三、水域及毒物管理科: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飲
         用水管理、毒性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管理及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防救等事項。
       四、一般廢棄物管理科:一般廢棄物管理、資源回收再利
         用管理、資源回收廠營運、焚化廠營運及水肥處理廠
         操作管理等事項。
       五、事業廢棄物管理科:事業廢棄物管理、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許可管理及環保科技園區管理等事項。
       六、土壤污染管理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整治及非法棄
         置場址等事項。
       七、清淨家園管理科:市容維護、環境衛生、一般廢棄物
         清理、隊員勤務督導管理、後勤管理及代管之掩埋場
         維護管理等事項。
       八、稽查檢驗科:公害糾紛處理、公害陳情案件及一般稽
         查、取締告發、罰鍰收繳及催繳、強制執行及空氣污
         染、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之
         環境檢驗、監測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
         制、研考、財產管理、為民服務、公務車輛管理、工
         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
         布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得設資源回收廠、垃圾掩埋場、垃圾焚化廠等廠(場
     ),專責資源回收、垃圾處理及營運管理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
     技正、股長、隊長、廠長、場長、分隊長、衛生稽查員、科員
     、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為應垃圾清運處理、溝渠清疏、環境清潔維護、公害
     糾紛處理、公害陳情案件及一般稽查、取締告發、稽查員勤務
     管理督導等業務,設區清潔隊及環境稽查隊,各隊配屬員額由
     本局總員額內分配。
第  十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主任。
       七、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
     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