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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3 15: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分
    別設立臺南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臺南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本局局長兼任;其中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人事處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三)學校家長會代表三人。
(四)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市級以上獎項之教師代表一人。
(五)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市級以上獎項之校長代表一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人員兼任,綜理委員會業務
    ,並置幹事二至三人,均由本局人員兼任。
四、委員會委員由本局聘之,採任期制,任期至下任委員會組成前,得連
    任,且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
五、本局辦理市立國中、國小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應召開會
    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其指
    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遴選過程均應保密。
      前項決議,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應行迴避之
    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六、辦理遴選前,統一辦理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參加遴選人員皆須出席
    報告。
七、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之審議事項。
(二)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三)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之審議事項。
八、委員會得就下列人員中遴選為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
    備處主任:
(一)本市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二)曾任國中、小校長(須為本市現職教育人員,包括本市公開甄選且
      儲訓合格之校長及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之校長)。
(三)經本市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者(含前臺灣省
      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者)。
(四)符合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二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者。
      前項參加遴選人員,應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受
      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九、委員會辦理遴選作業分為第一階段遴選及第二階段遴選。
      第一階段遴選校長人選之順序如下:
(一)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四年申請連任經評鑑績效優良者。
(二)新設學校之原籌備處主任選填其所籌備學校者。
(三)市立高級中學任期屆滿八年經評鑑績效優良者。
(四)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八年經評鑑績效優良者。
(五)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須專案安置者。
(六)裁併校校長。
(七)市立高級中學任期屆滿四年、六年或七年之現職校長,經評鑑績效
      優良申請遴選至他校者。
(八)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四年、六年或七年之現職校長,經評鑑績
      效優良申請遴選至他校者。
(九)符合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二第三款規定資格者。
      申請調動校長之原服務學校及新設學校籌備處視為出缺學校。
      第二階段遴選就現(曾)任校長或經本市公開甄選、儲訓合格取得
    參加校長遴選資格者(含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者)遴選
    之。
      第一階段遴選結果,如名額已滿,則不辦理第二階段遴選作業。
      校長違反常態編班之執行,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應不予遴選。
      校長遴選作業結束後,學校校長因故出缺,委員會得徵詢具校長資
    格者之意願遴選為該校校長。
十、委員會審議校長之遴選事宜,應考量學校發展需求及特色,校長之品
    德、操守、辦學績效及校長之意願,並參酌學校學生家長及教師之意
    見。
      校長出缺之學校應協同家長會召開校務發展會議審議學校特色、需
    求及待解決問題及未來發展方向,依實敘寫學校需求建議書,並檢附
    校務發展會議主席及教師、家長代表共同聯名簽署掃描檔,其中教師
    及家長代表由校務發展會議上推舉之,於出缺名單公布後七日內,由
    人事人員上傳至本局校長遴選專區網站;並得提送校長人選建議名單
    (名單依姓氏筆劃順序,人選至少三名,名單不上網公告)或不予提
    送。
      校務發展會議由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未兼任行政職務
    教師(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學校家長會推薦代表各占三分之
    一組成召開。其中任一性別成員應佔代表總額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上傳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臺南市政
    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國籍具結書及學校經營計畫書(籌設學
    校計畫書)至本局校長遴選專區網站。
十一、第一階段現職校長由委員會依本要點第十四點並參考校長志願投票
      遴選之。
        參加遴選人員,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依序遴選,並以擔任校長年
      資多者為優先入場口試,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另委員會進行遴選之順序以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結果為優先,相同
      時以近三年考績平均高者為優先,再相同時由委員會決定。
十二、第二階段本市校長儲訓合格人員依委員會投票遴選之。參加遴選人
      員口試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毋須作簡報及攜帶任何資料。經遴選
      確定後,當年度不得再參加本市其他學校之遴選。
十三、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委員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委員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
      說等相關活動。
(三)委員任職期間不得與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有任何利益往來。
(四)委員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布,一律由本局負
      責。
(五)委員在遴選前對參加遴選校長個人或遴選制度,不得公開發表與本
      案相關之任何意見。
(六)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送委員會討論審議。
(七)具名指控事項,應予保密。
        委員如違反上述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者,由本局逕行解聘其委
      員職務,另行聘補。
十四、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現職校長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本局提供之年度考核、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簡報資料及申請遴選至
      他校者之學校經營計畫書(籌設學校計畫書)等。
(二)曾任校長或校長儲訓合格人員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及
      學校經營計畫書(籌設學校計畫書)。
(三)出缺學校需求建議書(籌設學校需求建議書)及校長建議人選名單
      。
(四)參與校長遴選人員,如有違背常態編班,及怠為處理校園霸凌、性
      侵害事件等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由本局檢具相關事
      證列入委員會審議。
(五)提供委員會審議之資料,需經本局確認內容符合校長遴選相關規定
      者,始得提送委員會參考。
十五、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遴選結果、作業日程
      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適時以正式公函或於本局網站公布之。
十六、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由本局依委員會遴選結果報請本府聘任之,
      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優良者,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
      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遴選至其他出缺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認定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辦理,其校
      長任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二次,其程序:
(一)第一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優良者,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果審
      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一次。
(二)第二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者,其校務發展計畫經
      委員會綜合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二次。
        實驗教育學校校長得連任二次,其程序:
(一)第一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優良者,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果審
      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一次。
(二)第二次連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者,其校務發展計畫經
      臺南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委員會就其考評結果審
      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二次。
        新設學校校長任期,自學校設立時起算。
        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局同意後,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
      退休之日。
        校長任期年資,均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
      年資,以一年計。
十七、現職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本局提請委員會評定屬實者,應予改
      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現職校長因人地不宜,由本局專案考核輔導後,提委員會審議,
      並為適當之處置。
十八、校長遴聘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如有校長出缺之學校,無人申請
      參加遴選,或申請者已被遴選為其他學校校長,委員會得徵詢符合
      資格者遴選為該校校長,或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學期中校長出缺時,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十九、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校長,具教師資格且無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情事者,得準用教師法第十五條之相關規
      定,優先留任原校或由本局協助優先介聘他校擔任教師。
        校長無意回任教師,本局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資遣)條件者,准其專案辦理退休(資遣)。
(二)不符合退休(資遣)條件或不願退休(資遣)者,依其資格條件,
      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二十、裁併校校長如有未獲遴聘者,由本局依校長之專長及相關條件,作
      適當之職務安排。
二十一、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校長遴選或評鑑結果
        未公告前,參與之有關人員應予保密。
二十二、經本市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之他縣市現職
        教師,應經該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服務學校同意後,
        始得參加本市校長遴選。
二十三、委員會得邀請相關團體、學校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代表等表示
        意見。
        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參加遴選之校長人選親自出席作報告;並得
      邀請出缺學校透過公開機制推選家長會及教職員工各一位代表列席
      說明。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