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主要財源係由臺南市市
庫(以下簡稱市庫)予以撥補,基於總資源有限及各部門資源配置之
合理性考量,並使年度賸餘款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年度賸餘:係指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數
(含決算數和保留數)之差額。
(二)以前年度賸餘:係指以前年度留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三)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係指當年度收支對列之賸餘款。
(四)中央款賸餘:係指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賸餘款。
(五)市款賸餘:係指當年度市庫撥補款扣除核定之專案控管款項後之賸
餘款。
三、當年度賸餘以其來源別區分為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中央款賸餘
及市款賸餘三種,依下列規定辦理留存或非留存:
(一)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賸餘留存本基金,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及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彈性運
用。
(二)中央款賸餘: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留存本基金
。但執行時,獲中央補助執行之計畫如有市款相對應配合者,除計
畫有相對應比例限制外,應優先支用中央款。
(三)市款賸餘:
1‧教育局及機關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屬用人費用之賸餘為非留
存項目。
2‧教育局及所屬機關當年度市款賸餘,非用人費用之賸餘留存本
基金,由教育局統籌管控。
3‧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非用人費用之賸餘,屬各校經常門分支
計畫經費賸餘為留存項目;屬建築及設備計畫經費賸餘分為「
由市府移編資本門經費賸餘為非留存項目」、「其餘之經費賸
餘為留存項目」。
4‧前目由教育局統籌管控之市款賸餘,如年度中因應業務需求有
動支必要者,而未透列預算時,應專簽報臺南市政府核准。
四、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俟當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應依第三點規定
分別計算留存項目和非留存項目之金額,報由教育局彙整並轉臺南
市政府核定。
(二)非留存項目之金額,作為扣抵未來年度市庫撥補本基金預算方式辦
理。
(三)留存項目之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由教育局及機關學校
彈性運用。
五、機關學校填報本基金留存、非留存項目數據與會計帳務分項計畫編號
分類正確性,將列為教育局和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查核之重點項目。
六、每年視基金運作情形、各年度實際決算情形及學校節流效果等因素評
估調整留存項目及支應剩餘款作業方式,以落實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