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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3 16: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兩岸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灣與中國大陸(以下簡稱兩岸
    )交流,增進彼此瞭解,穩健發展兩岸關係,發揮服務功能,統籌處
    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相關之兩岸事務,特設本府兩岸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市兩岸事務之研究及綜合規劃。
(二)本市兩岸政策之宣導及推動。
(三)本府所屬機關兩岸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之審查。
(四)本府所屬機關處理兩岸事務之協調聯繫。
(五)有關大陸地區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分析。
(六)其他有關本市兩岸事務之處理。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農業局局長。
(四)經濟發展局局長。
(五)觀光旅遊局局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衛生局局長。
(八)法制處處長。
(九)新聞國際關係處處長。
(十)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
五、本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聘請其他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提供意
    見。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