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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平民安葬專戶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市生活貧困市民辦理殮
    葬事宜,特設置臺南市平民安葬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委任
    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三、本專戶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民間社會慈善人士捐助。
(二)公私立機關或機構捐款。
(三)本專戶之孳息。


四、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
(一)往生者或其家屬設籍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且往生者或家屬為本
      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身分者,得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往生者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3.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其他證明文件。
(二)設籍本市孤苦無依之市民死亡,由區里辦公處名義代為辦理殮葬事
      宜者,得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區里辦公處之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2.往生者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3.其他證明文件。


五、第四點第一款申請人以往生者之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二親等(
    無後嗣者),第二款申請人以區里辦公處名義代為辦理殮葬事宜者,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民政課申辦,申請期限為往生者死亡日起,三個
    月內為限。


六、本專戶款項用途,每案補助新臺幣陸仟元,以協助本市生活貧困市民
    辦理殮葬事宜為限,不得移作其他用途;本專戶補助經費用罄,立即
    停止補助,俟本專戶經費足夠,再行受理申請。


七、本專戶應於本府代理公庫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以代收代付方式辦
    理;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積存數額,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將收支明細、捐助人等資料編造名冊,公告以資徵信。


八、本專戶工作人員,由本府民政局及各區公所人員兼任處理行政事務,
    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並由區公所辦理接受申請、審核資格、核發補助
    金。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