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為推動少年輔導業務,預防少年犯罪,特設臺南市政府少
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合警察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衛生局、新聞及國際關係
處及民間團體之資源,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
(二)協調聯繫各機關(單位)共同落實執行勸導、輔導、轉介、安置及
救助少年之工作。
(三)其他有關少年輔導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四人,由副市長、警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及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勞工局局長。
(二)衛生局局長。
(三)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處長。
(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人。
(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一人。
(六)臺南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一人。
(七)學者專家一人。
(八)民間團體代表一人。
(九)男性及女性少年代表各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派),其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主管少年業務之副局長兼任;置副總幹
事一人,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兼任;置幹事六人,由警察局、教
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及新聞及國際關係處,分別指派相關
業務主管兼任。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開會一次,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副主任委員或委員為代理主席。
六、少年輔導工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糾正,由教育局主辦,校外會及警察局協
辦。
(二)失學少年之就學輔導,由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三)失業少年之就業輔導,由勞工局主辦,社會局及警察局協辦。
(四)少年經常逃家在外遊蕩、反抗社會秩序或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
事之虞之處理及進入不當場所之取締,由警察局主辦,教育局及校
外會協辦。
(五)少年有涉及性侵或受家暴情事之安置事宜、後續追蹤輔導,及無依
少年問題,由社會局主辦,警察局協辦;如少年為學生,由教育局
及校外會負責管制校安通報事宜。
(六)少年身心疾患、濫用藥物、菸害防制之宣導、治療與輔導,由衛生
局及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及校外會協辦。
(七)大眾傳播媒體有害少年輔導心理健康報導之協助改進事項及有關少
年輔導之宣導,由新聞及國際關係處主辦,警察局、教育局、衛生
局、社會局及校外會協辦。
(八)其他有關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應視其情節性質,由教育局主辦,社
會局及警察局協辦。
七、本會為強化少年輔導功能,得遴聘具輔導、心理或教育等專業能力之
熱心公益人士或大學院校相關系所學生擔任輔導志工,協助辦理預防
性輔導工作。
輔導志工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