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
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藝術發展科:視覺與表演藝術政策規劃推動、法規研
訂、人才培育、活動規劃推動及輔導獎勵、國際文化
藝術交流、街頭藝人輔導推廣及資料庫建立、交響樂
團輔導管理及藝文團體支援演出等事項。
二、文化建設科:文化空間環境改善、歷史街區保存及再
生、文化設施興建、整建及相關營運管理計畫之規劃
、公共藝術設置審議及專戶管理運用等事項。
三、文化資源科: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政策規
劃推動、輔導管理、人才培育、社區營造計畫之審議
、協調、輔導及獎勵、文化志工及替代役管理、兩岸
文化藝術交流及文物典藏維護等事項。
四、古蹟營運科: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營運管理、委外經營
管理、文化基金會、文化機構設立監督與輔導及古蹟
文化志工管理等事項。
五、文化研究科:地方文學研究發展之保存推廣、人才培
育獎勵、史蹟源流研究推廣、口述歷史影像紀錄、文
學之城規劃執行、文史典籍出版及圖書館輔導等事項
。
六、文創發展科: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規劃推動、法規研訂
、人才培育與交流、影視政策及制度研訂、影視行銷
活動規劃與推動及拍片支援勘景協拍等事項。
七、文化園區管理科:綜理蕭壠文化園區及總爺藝文園區
之營運管理等事項。
八、永華文化中心管理科:綜理臺南市曾文溪以南行政區
域內各文化中心與新化演藝廳及臺南市民族管絃樂團
之營運管理等事項。
九、民治文化中心管理科:綜理臺南市曾文溪以北行政區
域內各文化中心之營運管理等事項。
十、秘書室: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
業務研究考核、文書、檔案管理、財產管理、出納、
法制、資訊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股長
、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文化資產管理處、圖書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九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 十二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
參加。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