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共運輸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課:本市公車、捷運公車系統、計程車及船舶等綜合規劃事
    項,公共運輸場站規劃、設置及管理、公共運輸票證管理及資訊業務
    、智慧型公車運輸系統規劃、建置、管理及資訊整合分析、研考、企
    劃、文書、檔案、法制、印信、事務、出納、財產、採購、發包、資
    訊業務、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二、營運管理課:本市公車、捷運公車系統、計程車、船舶之營運管理及
    運價初審、車輛動員業務協調及其他一般運輸業務協調等有關事項。
三、運輸稽查課:公共運輸業行車業務稽查、行車事故統計分析、服務指
    標評鑑及獎懲核定、違反運輸相關法規裁罰及訴願等有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七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綜合規劃課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定,報請本局轉陳本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