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課:本市公車、捷運公車系統、計程車及船舶等綜合規劃事
項,公共運輸場站規劃、設置及管理、公共運輸票證管理及資訊業務
、智慧型公車運輸系統規劃、建置、管理及資訊整合分析、研考、企
劃、文書、檔案、法制、印信、事務、出納、財產、採購、發包、資
訊業務、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二、營運管理課:本市公車、捷運公車系統、計程車、船舶之營運管理及
運價初審、車輛動員業務協調及其他一般運輸業務協調等有關事項。
三、運輸稽查課:公共運輸業行車業務稽查、行車事故統計分析、服務指
標評鑑及獎懲核定、違反運輸相關法規裁罰及訴願等有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七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綜合規劃課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定,報請本局轉陳本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