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學校行政人力,並以
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處理本市所屬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以下簡
稱超額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係指職稱列組長、幹事、住宿生輔導員、管理
員、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者,不含人事人員、會計人員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之未銓敘人員。
三、超額人員移撥作業於學年度員額核定後,由各級學校覈實填列超額人
員名冊(附件一)及缺額表(附件二),函報本局依據本要點統籌辦
理超額人員移撥作業。
四、超額人員移撥原則:
(一)超額學校應依校務需要,本權責檢討提報超額人員名冊。
(二)各校超額人員應填列資績評分表(附件三)依限報送本局核辦。
(三)超額人員若為身心障礙者,以移撥後不影響原校身心障礙足額進用
為原則,倘因移撥致原校進用身心障礙不足額時,除身心障礙者自
願超額移撥外,應以非身心障礙者為超額人員。
(四)超額人員如已登記於當學期結束前自願退休,經當事人切結(附件
四)並函報本局核准後,得暫緩移撥;如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屆齡退
休者,亦同。
(五)各校超額人員選填志願後,如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期間或有特殊
情形無法於期限內移撥者,應專案報本局核辦。
(六)超額人員以移撥同職稱之職務為原則,如經當事人切結,得自願降
調移撥其他職稱之職務。
五、超額人員依下列順序選填志願: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選填志願,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有兩人以上
時,依序以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之順序選填志願,身心障礙
等別相同者,以資績分數高者為優先,資績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
定。
(二)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以資績分數高者優先選填志願,資績分數相
同者,以抽籤決定。
六、超額人員調出後,於一年內,如原學校有相同職稱之職務出缺時,得
申請返回原校服務。若申請人數超過原校實缺數時,以移撥當時資積
分數高者優先。
七、超額人員如係幹事、護理人員、營養師,日後於超額移撥之學校參加
本市幹事、護理人員、營養師第一階段請調作業時,其原服務學校之
資績分數得予併計。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