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學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之
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及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區清潔隊,
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
項,應受區長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於市級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適時移轉
指揮權。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項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選舉、里行政、區里民活動中心經營管理、
區政諮詢委員相關業務、原住民與客家事務行政、兵役行政、宗教禮
俗、民防、災害防救、地政、三七五減租、環境衛生、殯葬管理、其
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掌理社會行政、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區發展、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中低收入戶家庭補助、全民健保、人民團體輔導、遊民
收容輔導、社區關懷中心、公益慈善事業、老弱無後及災民收容安置
、勞工行政、就業輔導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建設課:掌理工業、商業、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公平交易、消費者
保護、度量衡業務、土木工程、道路養護、水利工程、公共設施、下
水道工程、違章建築查報、小型排水設施、建築管理、公園及路燈管
理、都市計畫、都市更新、非都市土地之規劃、農地重劃、交通管理
、停車場管理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四、農業課:掌理農林漁牧、農業推展、農藥管理、農情調查、產業發展
與推廣、動物防疫、動物保護、畜牧行政、生態保育、水土保持、農
路改善、山坡地保育及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五、人文課:掌理人口政策宣導暨移民生活輔導、慶典活動、史蹟文獻、
教育文化、國民體育、運動場館維護管理、文化藝術、社區藝文、觀
光宣導、圖書管理、文化館舍維護、社教終身學習及其他有關文化事
項。
六、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工友及臨時人員管理、辦
公廳舍、採購、出納、財稅、印信、檔案、法制、調解行政、國家賠
償、訴願、研考發展、公共關係、資訊管理、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
不屬於其他課室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秘書、視導、課員、技士、獸醫、技佐、
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8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所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所需專任人員均納入本所編制。
第 11 條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其代理順序如下:由主任秘書代理,主
任秘書不能代理時,由民政課長代理,民政課長不能代理時,由課室主管
依序代理。
第 12 條
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列席。
一、警察分局分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衛生所所長。
四、國民中小學校長。
五、清潔隊隊長。
六、消防中隊長。
七、其他有關人員。
區市容會報得合併區務會議舉行之。
第 13 條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無給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
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里以內之編組為
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聘任之,受里長
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務。
第 14 條
里設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里長之督導,辦理自治及交辦事
項。
里幹事員額列入本所編制。
第 15 條
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
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停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由本所派員代理。
鄰長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
第 16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