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考核本市甲組棒球隊教練參賽、基層巡迴指導及平時表現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體育局。
三、本要點考核之教練包含:
(一)總教練: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單項教練: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僱用之人員。
四、考核種類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四月、八月辦理,由主管機關管就其平時之專業知能、行政配合、品德操行及差勤定期考核,並將其優劣事蹟詳予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附表一),至少每半年密陳主管機關首長核閱一次,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於年度終了時辦理,凡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辦理年終考核。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附表二)。
(三)專案考核:有第九點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隨時辦理之考核。
(四)另予考核:於年度終了時,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其考核方式比照年終考核辦理。
五、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考核標準如下:
(一)總教練:
1.參賽績效占百分之六十:依甲組棒球隊球員入選國家隊及職棒隊、獲獎賽事等級核分。
2.基層棒球巡迴指導績效占百分之二十:每季檢測一次基層選手基本棒球能力,作為指導績效依據。
3.平時考核占百分之二十。
(二)單項教練:
1.球員單項表現占百分之六十:分別依球員防禦率、打擊率、守備率表現予以核分。
2.基層棒球巡迴指導績效占百分之二十:每季檢測一次基層選手基本棒球能力,作為指導績效依據。
3.平時考核占百分之二十。
六、年終考核之等次分數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並予以續聘(僱)。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並予以續聘。但連續三年乙等者,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未達七十分,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七、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酒後駕車,有具體事實。
(三)平時考核曾記一大過,或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遲到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五)曠職一日以上者。
(六)年度內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七)平時品德考核有不良事蹟之紀錄者。
(八)不服從長官命令,有具體事證且情節輕微者。
前項第六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考核,作為解聘(僱)之依據:
(一)執行公務不力、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本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二)涉及貪汙案件,經服務機關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有確實證據。
(三)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本府或所屬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四)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挑撥離間、破壞紀律、不聽指揮,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六)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七)除安胎事由外,請假逾限,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用)期限十二分之一者。
(八)其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達於應予解聘之事由。
九、年終考核由單位主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後,遞送教練績效評審委員會初核,審議通過後,總教練考核部分,簽報主管機關首長核定人事單位於年終考核前,應將年終考核表交考核人員填寫具體績效及彙整後,送交單位主管評擬。
十、為配合國家政策或需要,教練經主管機關指派或教育部體育署核定,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或借調其他機關服務,且借調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應由借調單位辦理平時及年終考核建議,並將考核建議及相關資料送回主管機關依考核程序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