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至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護理之家接受托育養護服務時,獲得妥適的照護及生活保障,特訂
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機構:指經政府立案之身心障礙機構及護理之家。
(二)托育:指身心障礙者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安置於
身心障礙機構與護理之家之日間照顧訓練。
(三)養護:指身心障礙者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安置於
身心障礙機構與護理之家之住宿照顧訓練。
三、托育養護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有
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四、托育養護機構應備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含服務項目及收容方式、服務對象及人數、機構收托
收容身心障礙者契約、組織架構、工作人員編制與現有人力配置。
(二)立案證書影本,如機構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乙份。
(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公共安全及消防檢修
審核通過之申報書影本。
(四)機構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之評鑑證明。
影本文件請加蓋「與正本無誤」章及機構大小章。
五、審查原則:
(一)可提供本局轉介托育或養護之床數需為總床數的百分之十者,佔三
十五分。
(二)臺南市轄區機構優先者,佔二十分。
(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需機構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評鑑為乙等以
上者,護理之家需機構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評鑑為甲等以上
者,佔三十五分。
(四)有效期限內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公共安全及消防檢修審核
通過之證明,佔十分。
六、經本局審核符合且分數為九十分以上者,由本局辦理托育養護合約簽
訂相關事宜。
七、與本局簽約機構受主管機關辦理之機構評鑑成績在丙等以下時,本局
得隨時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