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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請假案件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長國內外請假,除準
    用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為利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業務聯繫並落實差假管理,
    校長請假、公(差)假、休假或公出,應事先至首長請假系統登錄,
    並備註職務代理人。
      國內請假五天以下者,由學校人事單位自行審核;請假超過五天及
    國外者,經學校人事單位初審後陳轉本局核准。
      校長之差勤情形,本局得隨時查察,如有不符請假規定,應立即補
    正。
四、因公出國案件,應依本局所屬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原則事先函
    報本局核准後,於請假日前至首長請假系統登錄及完成送件程序;並
    應於返國後依規定提交出國報告。
五、非因公出國請假案件,除因本人或配偶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具有結婚、
    生育、重大傷病、死亡及其他重大事由經本局核准外,原則應利用寒
    暑假期間前往,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校務推展。
      為簡化作業程序,校長寒暑假期間出國情形,本局統一於線上填報
    系統調查並函復核准結果;未及於線上填報系統填報者,應於十個工
    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
六、進入大陸地區者,校長應於出國前填報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
    未涉國家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於返臺上班
    後一星期內,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本局備查。
七、臺南市議會開議期間,校長除有重要任務奉准出國或請假並經函報本
    局核准外,應以留守為原則。
八、校長於學期間進修、研究、兼課、兼職,應經本局核准;於上班時間
    前往者,均應覈實於首長請假系統登錄並備註核准文號。
九、學校平時應建立校長差假期間之職務代理人名冊,並由校長審酌校務
    實際情形,本權責排定各處室一級主管職務代理人順序,以落實職務
    代理制度。
十、學校於校長差假期間遇有突發狀況或因重大災害急須防救,校長應即
    銷假返校處理。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一、校長得就加班事實,於事前覈實申請,依規定於六個月內擇期補假
      。
十二、本局所屬公立幼兒園園長之出勤差假管理,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