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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本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處理。
(三)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之協助事項。
(四)所屬機關超額賠償事件之核定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派本
    局之高級職員擔任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社會公正人
    士、學者、專家及本局高級職員聘(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
    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
    有法制專長。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視國家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其
    他機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綜合企劃科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臺南市政府或各機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