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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促進動物福利,推展
  動物保護工作,特設臺南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動物保護政策擬定之建議。
(二)提供有關動物保護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聘(派)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由動保
  處派員兼任。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