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臺南市新吉工業區內經「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
審查小組」核准之產業用地(一)、產業用地(二)承購廠商、設定
地上權廠商及承租廠商,於面臨無法達成契約中所規範完成使用認定
情事時,得以向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
本局)申請限期改善,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詞定義:
(一)完成使用:
1.產業用地(一)承購廠商:
(1)依法需申請工廠登記者:
A.於本局點交土地次日起二年內建廠完成並向本府工
務局申請使用執照,且建蔽率不得低於申購土地總
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B.於本局點交土地次日起三年內完成工廠登記,且工
廠登記之廠房面積不得低於申購土地總面積之百分
之二十。
(2)依法無需申請工廠登記者:
A.於本局點交土地次日起二年內建廠完成並向本府工
務局申請使用執照,且建蔽率不得低於申購土地總
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
B.於本局點交土地次日起三年內取得商業或營業登記
。
2.產業用地(一)設定地上權廠商及承租廠商:
(1)依法需申請工廠登記者:於本局點交土地次日起三年內
建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工廠登記,且建蔽率不
得低於申租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工廠登記之廠房
面積不得低於承租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2)依法無需申請工廠登記者:於本局點交土地次日起三年
內建廠完成並取得商業或營業登記,且建蔽率不得低於
申租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3.產業用地(二)得標人:
(1)依法需申請工廠登記者:於本局點交土地次日起四年內
建廠完成並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使用執照,且建蔽率不得
低於標購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2)依法無需申請工廠登記者:於本局點交土地次日起五年
內取得商業或營業登記。
三、申請階段
(一)申請人應於完成使用屆期前三個月主動函文檢具個案完成使用限期
改善申請書【附表一】及相關佐證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同一契
約以兩次為限。
(二)本局接受申請後應檢視申請書及佐證資料是否齊備,並填寫初審表
【附表二】,資料缺漏或資格不符者,得通知補正,以一次為限,
逾期未補正者,得退回申請。
四、審查小組組成
(一)本局行政初審通過後,應擇期召開「新吉工業區未完成使用認定審
查小組」會議(下稱本會議),辦理使用情形認定及審查作業,並
邀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專門委員兼任;其餘
委員,且視個案所需領域遴選建築、工程或相關領域學術或實務經
驗之專家學者三人擔任。
(二)本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
、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
需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
五、審查階段
(一)首次申請限期改善者,工程進度需經審查委員認定已達百分之五十
,方得辦理實質審查。
(二)經同意限期改善仍未能完成使用者,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九十,方
得再次提出申請並予以審查。
(三)倘申請人未達上開進度,惟可提出不可抗力情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申請人之證明,經審查委員同意【附表三】,得辦理實質審查。
(四)經決議得不同意申請、通知補正或給予改善期限,並函文通知申請
人;補正後得視需要再次召開審查會議,給予改善期限後另須修訂
契約。
(五)申請人應於同意限期內改善完成。
六、控管階段
(一)經同意限期改善後,申請人應定期向本局提報執行進度。
(二)改善期限內本局得定期派員並邀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使用情形,另
得視個案執行情況召開進度追蹤會議。
(三)申請人於核准改善期限內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後,方得申請辦理土
地產權移轉及無息退還完成使用保證金;未能如期完成使用者,本
府得解除契約,完成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解繳臺南市政府經濟
發展局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四)本要點未盡詳細者得依申請人簽定之買賣、設定地上權或租賃契約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