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為推動少年輔導業務,預防少年犯罪,特設臺南市政府少
  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合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經濟發展局及民
   間團體之資源,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
(二)協調聯繫各機關(單位)共同落實執行勸導、輔導、轉介、安置及
   救助少年之工作。
(三)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工作之督導協調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勞工局局長。
(二)衛生局局長。
(三)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人。
(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一人。
(六)臺南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一人。
(七)學者專家二人。
(八)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副總幹事二人,由教育局局
  長、社會局局長兼任;置幹事六人,由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勞
  工局、衛生局及經濟發展局,分別指派相關業務主管兼任。
五、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
  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幹事會議決定事項得先執行,補提委員會追認。  
六、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協調各機關(單位)或團體協助輔導
  :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
(二)失學、失業或失養。
(三)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
(四)施用毒品。
(五)其他需協助輔導。
七、本會輔導分工原則如下: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少年之輔導協助,由教育局、社會局主辦
   ,校外會及警察局協辦。
(二)失學少年之輔導就學,由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三)失業少年之輔導就業,由勞工局主辦,社會局及警察局協辦。
(四)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育局、社會局、
   勞工局及校外會協辦。
(五)失養少年之照顧救助,由社會局主辦,警察局、教育局及校外會協
   辦。
(六)受輔導協助少年施用毒品或身心疾患之治療,由衛生局主辦,教育
   局、警察局及校外會協辦。
(七)其他有關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應視其情節性質,由教育局主辦,社
   會局及警察局協辦。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