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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督導本局及所屬機關性
    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五)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督察室督察長。
(三)本局秘書室主任。
(四)本局人事室主任。
(五)本局女性員工代表四至六人。
(六)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一至二人(外聘委員)。
    本局女性員工、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由本局人事室提供名冊簽陳
    局長圈定。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
    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每屆應至少改聘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一
    人。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局人事室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人事室派兼之,承召
    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