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妥善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
發協助金,具體落實對超高壓變電所所在里居戶生活照顧,實施里民
生活扶助金補助,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補助對象為發放扶助金當年十二月一日設籍龍崎區楠坑里連續
一年以上之里民。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里辦公處協助於每年十二月造冊送臺南市龍崎
區公所(以下簡稱龍崎區公所)憑辦,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千六百
元。
四、本規定補助經費來源為台電公司龍崎超高壓變電所運轉中年度協助金
,適度勻編納入年度預算計畫中辦理,總補助支出額度應在當年度預
算編列本項補助預算數上限內為之。但當年度編列數額已不敷補助時
,則得按賸餘預算金額與當期總補助金額,依比例折減發給。
五、受補助對象應於龍崎區農會設立帳戶以憑辦理轉帳,不得要求提領現
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相關轉帳手續費由扶助金扣除支應;同一戶籍內
,無提出異議者原則上匯入戶長帳戶內。但有特殊情況,檢附切結書
並經龍崎區公所同意者,得開立支票給付。
六、對核定補助內容有疑義者,得於扶助金核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龍崎區
公所提出申覆,經查證屬實者,得補發扶助金。
七、已受補助對象經查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無條件返還不當得利之扶
助金。
八、因未獲台電公司經費補助或年度未核編是項預算支應時,即停止辦理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