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學校行政人力,並以
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處理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
以下簡稱超額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係指職稱列組長、幹事、住宿生輔導員、管理
員、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者,不含人事人員、會計人員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之未銓敘人員。
三、超額人員移撥作業於每學年度員額預估後,視超額情形管控可供移撥
職缺。於每學年度員額核定後,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應覈實提
報超額人員名冊及缺額表,函報本局統籌辦理。
四、超額人員移撥原則:
(一)超額學校應依校務需要,本權責檢討提報超額人員名冊。
(二)各校超額人員應填列資績評分表依限報送本局核辦。
(三)超額人員若為身心障礙者,以移撥後不影響原校身心障礙足額進用
為原則,倘因移撥致原校進用身心障礙不足額時,除身心障礙者自
願超額移撥外,應以非身心障礙者為超額人員。
(四)超額人員如已登記於當學期結束前自願退休,經當事人切結並函報
本局核准後,得暫緩移撥;如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屆齡退休者,亦同
。
(五)各校超額人員選填志願後,如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期間或有特殊
情形無法於期限內移撥者,應專案報本局核辦。
(六)超額人員以移撥同職稱之職務為原則,並須具備移撥職務之資格,
如經當事人切結,得自願降調移撥其他職稱之職務;惟前開其他職
稱之職務,有超額人員待移撥者,須先完成同職稱人員移撥作業後
,再供自願降調人員選填。
(七)辦理超額移撥選填志願作業後,因職缺不足未能完成移撥作業者,
先暫予留用;於前開志願選填作業完成後起算每三個月或配合學校
幹事及護理人員遴補作業程序職缺調查,賡續辦理移撥作業。
五、超額人員依下列順序選填志願: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選填志願,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有兩人以上
時,依序以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之順序選填志願,身心障礙
等別相同者,以資績分數高者為優先,資績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
定。
(二)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以資績分數高者優先選填志願,資績分數相
同者,以抽籤決定。
(三)依前開順序進行選填志願後,尚有職缺無人選填時,餘未完成志願
選填之超額人員,依其所具資格抽籤決定移撥學校,應將所有職缺
或超額人員分配或移撥完畢為止。
六、超額人員經移撥他校者,自離職之日起一年內原服務學校(以下簡稱
原校)有相同職稱之職務出缺時,且仍任職於超額移撥之學校者,得
申請返回原校服務,並以一次為限,另降調移撥人員僅限申請同降調
後職稱之職務。若申請人數超過原校實缺數時,以移撥當時資積分數
高者優先。
七、超額人員如係幹事、護理人員、營養師,日後於超額移撥之學校參加
臺南市幹事、護理人員、營養師第一階段請調作業時,其原校之資績
分數得予併計。
八、超額人員日後於超額移撥之學校任職未滿一年再度為超額人員時,其
原校及前開超額移撥學校之資績分數得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