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減輕家庭照顧者身心壓力與負擔,以支持家庭
照顧持續照顧能量,並增進照顧者之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服務對象:由本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審定
為長期照顧需要者,且實際居住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三)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四)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五)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已僱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不予補助;但外籍家庭看護工因故
無法上工達一個月以上者,得依相關事證申請補助。
四、服務方式:
(一)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服務對象至長照住宿式機構接受短暫照顧、
停留,由機構提供二十四小時之照顧,服務內容包含護理照護、協
助沐浴、進食、服藥及活動安排等。
1.為預防機構內感染事件發生,長照需要者於入住前應提供檢體
文件,體檢項目包含:
(1)必要項目: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查(阿米巴痢疾及桿菌性痢
疾)。
(2)依各服務提供單位規定:血液常規、尿液、生化檢查等。
2.入住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二十四小時以下者,以一日計;未滿
十二小時者,由民眾自付。
(二)居家喘息服務:藉由受過訓練的照顧服務員至服務對象家中,提供
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
、服藥、翻身、拍背、簡單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
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服務時間一日以六小
時計,半日以三小時計。
(三)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服務對象至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停留
,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及活動安排等;服務時間
一日以六小時計,半日以三小時計。
(四)巷弄長照站臨托:服務對象至巷弄長照站接受照顧、停留,包含協
助沐浴、進食、服藥及活動安排等;服務時間一日以六小時計,半
日以三小時計。
五、補助原則:
(一)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者,並依其各級給
付額度進行服務規劃。
(二)補助對象依其福利身分別,需負擔一定比率之自負額,補助標準及
自負額比率依照衛生福利部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辦理。
(三)福利身分別分別如下:
1.一般戶。
2.長照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
用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者。
3.長照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
一點五倍者。
(四)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中之服務、服務內
容及服務主體非為長期照顧需要者,需自行負擔費用。
(五)經核定給付之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給付變更如下:
1.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停止補助:
(1)死亡。
(2)未符合失能程度規定者。
2.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助:
(1)接受機構收容安置。
(2)社會福利身分別變更者。
3.因第一目至第二目情形致有溢領補助款,需繳回溢領款項。
六、長照提供者資格:
(一)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
1.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
3.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居家喘息服務:
1.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
2.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
3.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
4.老人福利機構。
5.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三)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服務項目含日間照顧者之社區式服務類長
照服務機構。
(四)巷弄長照站臨托:本中心核准辦理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之財團法
人、非營利社團法人、其他非營利人民團體或勞動合作社。
(五)前開長照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1.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
2.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
七、長照提供者應注意事項:
(一)長照提供者應與本中心簽訂「臺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特約長
期照顧喘息服務契約書」,並辦理喘息服務項目。
(二)照顧服務員之服務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不得支
領補助費用。
(三)本中心將定期或不定期辦理聯繫會議,長照提供者應配合辦理。
(四)本中心將定期或不定期辦理輔導查核,長照提供者應配合辦理及提
供相關資料;有關輔導查核等規定則由本中心另訂之。
(五)本計畫內容若有未盡事宜,將依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及本
中心特約長期照顧喘息服務契約書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