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災害防救法第八條所訂災害防救
事務,設臺南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兼任;
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本會報事務;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機
關、單位、機構之首長、主管、負責人,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聘兼之:
(一)本府秘書處
(二)本府財政處
(三)本府法制處
(四)本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
(五)本府民族事務委員會
(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七)本府人事處
(八)本府主計處
(九)本府政風處
(十)本府民政局
(十一)本府教育局
(十二)本府農業局
(十三)本府經濟發展局
(十四)本府觀光旅遊局
(十五)本府工務局
(十六)本府水利局
(十七)本府社會局
(十八)本府勞工局
(十九)本府地政局
(二十)本府都市發展局
(二十一)本府文化局
(二十二)本府交通局
(二十三)本府衛生局
(二十四)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十五)本府警察局
(二十六)本府消防局
(二十七)本府稅務局
(二十八)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
(二十九)臺南市後備指揮部
(三十)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第六河川局
(三十一)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三十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南區氣象中心
(三十三)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新營工務段
(三十四)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新營工務段、新化工務段、
曾文工務段
(三十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
(三十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一岸巡大
隊、第五二岸巡大隊
(三十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
(三十八)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三十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臺南區營業處、嘉南供
電區營運處
(四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
(四十一)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新營電信營運處、臺南營運處
(四十二)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四十三)欣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四)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五)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四十六)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雲嘉南區臺南分會
(四十七)法鼓山文教基金會臺南分院
(四十八)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臺南市支會
(四十九)臺灣糖業公司(水庫管理單位)
前項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長及由機關、單位、機構之首長、主管
、負責人兼任之委員,依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
第一項由機關、單位、機構之首長、主管、負責人兼任之委員,如不
克出席會議,得指派代理人參加。
四、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