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升施政效能,特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最多五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業務主管副局長兼任;外聘委員一人至三人
,由本局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兼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副
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及各單位主管暨所屬機關首長兼任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本
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所遴聘之社會人士、
專家學者出(列)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