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受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長照提供者)簽訂行政契約提
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及後續相關
作業,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主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稱本中心)。
三、長照提供者資格:
(一)區公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
務勞動合作社、儲蓄互助社。
(四)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
四、服務對象:實際居住本市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並經照顧服務管理
專員評估下列對象符合照顧管理評估量表(以下簡稱 CMS )失能者
: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五十歲以上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三)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五、服務方式:服務提供者於每週一至週五或週六,提供一至二餐(午、
晚)營養餐食服務。以服務非定點集中用餐者為限。服務期間不能無
故中斷服務,惟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農曆春節期間可以替代方式為之
。
六、補助標準:
(一)服務使用者:補助長照低收入戶、長照中低收入戶之失能者餐費,
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元,每日最高補助二餐。一般戶自費。
(二)長照提供者:可申請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及市府獎助經費
,衛生福利部經費需依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申請作業
規定暨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獎助項目如下:
1.志工交通費:
(1)每人每日最高獎助新臺幣二百元,送一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百元。於偏遠地區提供服務者,每人每日最高獎助新臺幣
二百四十元,送一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遇農曆
除夕、春節期間交通費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定辦理
。
(2)志工人數核定基準表,詳如附件。
(3)送餐人數計算除接受補助外,自費申請送餐服務且經評估有
失能狀況之老人亦一併計算,特殊情形得經本中心審定增加
志工人數。
2.專業服務費:
(1)社工人員每單位限補助一人(以服務個案達三十位以上者優
先補助),其職責應包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營養餐飲服務
方案之設計與執行、社會資源之連結與運用、教育訓練與家
屬支持性服務,並針對鄰近三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須註明
據點名稱)送餐服務之志工提供輔導與諮詢,申請時應檢附
相關資料,但鄰近無據點者不受此限。
(2)社工人員應確實掌握營養餐飲服務品質,每月應電話訪問案
主至少一次,每三個月至少訪視案家一次,並留下詳細紀錄
。
3.充實廚房設施設備:依申請計畫核實計列。
(1)用餐人數三十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用餐人數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
元。
(3)用餐人數五十一人以上,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4.辦公設施設備費: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每單位每年
度以補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
者,不再補助。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
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5.辦公室租金: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每月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
、營養餐飲、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6.志工意外傷害保險費:依送餐單位申報志工人數計算,每人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7.業務費: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元,項目含水費、電費、電話費
、網路費、郵資、文具用品、印表機或影印機耗材等項目核實
支付,同時辦理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身障科送餐服務單位
已獲業務費補助者,不得重覆申請本項費用。
(三)變更溢領繳回:經核定補助之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
變更規定如下:
1.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月起:
(1)死亡。
(2)未符合失能程度規定者。
2.自事實發生日起:
(1)入住機構。
(2)社會福利身分別變更者。
3.因第一目至第二目情形致有溢領補助款,需繳回溢領款項。
(四)補助原則:
1.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
2.申請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之服務提供單位,申請
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申請專業
服務費及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3.服務提供單位已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每隔五年始得再
提出申請;其中屬需汰舊換新者,依財務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
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4.服務提供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
,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者,不予補助專業服務費;申請時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特殊狀況經本中心簽准,始可由本中心補助送餐相關費用。
七、長照提供者應注意事項:
(一)長照提供者應與本中心簽訂「臺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特約長
期照顧營養餐飲服務契約書」(區公所除外)。
(二)長照提供者針對暫停服務達三十天之服務對象,應於服務暫停後持
續追蹤後續之情形並通報本中心,如遇服務對象或家屬希望停止服
務即可辦理結案。
(三)服務單位應接受本中心不定期查核輔導,如核有應改善事項,則須
回報其改善情況,以提升服務品質。
(四)本計畫內容若有未盡事宜,將依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等相
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