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
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身心健康,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
本原則。
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
(一)市長、副市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為限。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
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三)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及各區公所區長每年補
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一次,
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五)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稚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六千
元為限。
(六)前五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
駐衛警察隊員及警察局、消防局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人員,每
二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七)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未銓敘職員比照第六款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檢查費用,於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
三、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經費不足時,
應排定受檢順序,依序補助。
四、年度內已請領較低標準之補助者,因職務異動得申請較高補助標準者
,次年始得依較高標準申請補助。
五、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檢查,並於
受檢後,填妥健康檢查補助申請表(如附件),檢具檢查費用收據申
請補助。
六、依本原則參加健康檢查人員,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第二點第
一款至第五款受檢人員有住院事實者,以二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