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
。
第 三 條 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申請提供臺南市
土地基本資料庫之電子資料者,應填具申請表,經受理機關審
核通過並繳費後發給。
前項電子資料之資料項目、輸出型式、計價單位、收費基
準及受理機關如附表。
第 四 條 電子資料以儲存光碟方式提供者,每片收取光碟材料費、
資料處理及設備使用費共計新臺幣一百元之費用。
第 五 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南市議會或司法機關,因公務需
要申請者,得免收或減收費用。
第 六 條 申請提供電子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半收取第三條
第二項之費用:
一、前條以外之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需要。
二、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申請重劃地段之電子資
料。
三、已提供資料範圍之項目,原申請人一年內第二次以上
提出申請。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