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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16: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預審合格案件內容變更免送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一字第111088001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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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經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預審小組)審定合格案件內容變更之審查程序,特訂定本原則。

二、經預審小組審定合格案件,其內容如有變更,除經該案設計人檢討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免向本局申請預審小組審查及認可:

(一)建築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減少部分,超過原核准面積百分之三。

(二)建築物高度或樓層數增加減少部分,超過原核准高度百分之五。

(三)汽車或機車停車位數量各別增加減少超過十部。

(四)建築物各向立面材質或開窗面積變更部分,超過原核准各向立面面積百分之十。

(五)開放空間或景觀設計,其面積變更部分,超過原核准幅度百分之十。

三、經預審小組審定合格之案件,其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各項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及使用執照)申請階段併同檢具原核定報告書、變更內容說明(如附表)及變更範圍並應於圖面標示。

四、於前點申請階段,倘經本局審認該案變更內容影響重大致生疑慮者,仍應請設計人提送預審小組審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