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經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預審小組)審定合格案件內容變更之審查程序,特訂定本原則。
二、經預審小組審定合格案件,其內容如有變更,除經該案設計人檢討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免向本局申請預審小組審查及認可:
(一)建築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減少部分,超過原核准面積百分之三。
(二)建築物高度或樓層數增加減少部分,超過原核准高度百分之五。
(三)汽車或機車停車位數量各別增加減少超過十部。
(四)建築物各向立面材質或開窗面積變更部分,超過原核准各向立面面積百分之十。
(五)開放空間或景觀設計,其面積變更部分,超過原核准幅度百分之十。
三、經預審小組審定合格之案件,其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各項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及使用執照)申請階段併同檢具原核定報告書、變更內容說明(如附表)及變更範圍並應於圖面標示。
四、於前點申請階段,倘經本局審認該案變更內容影響重大致生疑慮者,仍應請設計人提送預審小組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