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本府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展教推廣組:本館各項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館藏文物典藏維護管理、相關調查研究出版、本館觀眾服務、館際交流、博物館升級計畫、噍吧哖事件紀念園區營運管理、樹谷生活科學館委外及其他有關典藏展示事項。
二、公共服務組:辦理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館舍修繕、賣店經營等公眾服務事項及臺南山上花園水道博物館、左鎮化石園區營運管理。
第 四 條 本館置組長、組員、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第 五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館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館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文化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展教推廣組組長。
二、公共服務組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組長。
三、人事管理員。
四、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一 條 下列事項應經館務會議決定之:
一、館務重要工作計畫與預算。
二、本館有關法規訂定、修正、廢止及停止適用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館務重要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定,報請文化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