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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6.11 05: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甲組棒球隊球員分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體秘字第111088417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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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南市甲組棒球隊(以下簡稱棒球隊)球員榮譽心,努力爭取比賽佳績,以提升棒球隊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練團:指棒球隊之總教練及教練。

(二)球員:指與體育局簽訂契約之球員。

(三)正式比賽: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棒協)舉辦之春季聯賽、城市對抗賽、協會盃、冬季聯賽及盟主盃等賽事或其他賽事。

三、球員分級標準:

(一)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A級球員:

1.三年內二次入選為亞運、世界盃、亞洲盃國家代表隊名單者。

2.三年內有二年於中華棒協舉辦之正式比賽,獲得二次個人獎項前三名者。

3.A級球員考核分數高於90分(A≧90分)者。

4.B級球員考核分數高於90分(B≧90分)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B級球員:

1.於前年度或當年度入選為亞運、世界盃、亞洲盃國家代表隊培訓名單。

2.於前年度或當年度中華棒協舉辦之正式比賽,獲得二次個人獎項前三名者。

3.原A級球員,考核分數高於60分但未達90分者(60分≦A<90分)。

4.B級球員考核分數高於80分但未達90分者(80分≦B<90分)。

5.C級球員考核分數高於80分但未達90分者(80分≦C<90分)

6.A級球員於當年度未列入棒球隊正式比賽球員名單者或非因訓練、比賽受傷而列入傷兵名單連續達三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C級球員:

1.曾為國內、外職棒棒球隊球員。

2.已取得國內甲組成棒球員資格。

3.曾參加中華棒協舉辦之全國青棒錦標賽。

4.原B級球員,考核分數高於60分但未達80分者(60分≦B<80分)。

5.C級球員考核分數高於70分但未達80分者(70分≦C<80分)。

6.D級球員考核分數高於70分但未達80分者(70分≦D<80分)

7.B級球員當年度未列入棒球隊正式比賽之球員名單者或非因訓練、比賽受傷而列入傷兵名單連續達三個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D級球員:

1.C級球員當年度未列入棒球隊正式比賽球員名單。

2.C級球員非因訓練、比賽受傷而列入傷兵名單連續達三個月。

3.原C級球員,考核分數高於60分但未達70分者(60分≦B<70分)。

4.D級球員考核分數高於60分但未達70分者(60分≦D<70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終止契約:

1.D級球員當年度未列入棒球隊正式比賽球員名單。

2.D級球員非因訓練、比賽受傷而列入傷兵名單累積達三個月。

3.A、B、C及D級球員考核分數未達60分。

四、球員依第三點之分級標準分為四級,分列如下:

(一)A級球員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九等六階進用。

(二)B級球員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七等七階進用。

(三)C級球員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六等六階進用。

(四)D級球員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六等二階進用。

各級球員總員額以當年度核定為準,薪資總額以核定預額度為限。

五、球員分級、考核及敘薪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進球員:

1.試用期三個月,比照C級球員敘薪。試用期滿前一個月由教練團依本要點規定考核,考核成績達60分者(含),第四個月起依核定之球員等級敘薪;60分以下者,由教練團提報終止契約。

2.表現優異之選手由教練團提報直接以A或B級球員敘薪

(二)現職球員:

1.各級球員升降考核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及十一月十五日前教練團提報考核資料至本局,核定後於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通知球員,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完成換約,當年七月一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起敘薪。

2.各級球員經教練團評比考核分數低於60分時,得由教練團提報本局,核定後依相關規定及程序終止契約。

六、球員之考核依教練團提報之球員考核表辦理。

七、球員分級由教練團全體具名並依考核時間將球員分級考核資料提報本局,依核定後之球員等級敘薪或終止契約。

八、棒球隊所需經費由本局臺南市棒球隊組隊經費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