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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6.10 12: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遷調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體秘字第111088417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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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專任教練)遷調相關事宜,爰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正式編制專任教練及約僱專任教練之定義如下:

(一)正式編制專任教練:係指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於學校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比賽及推展體育活動之教練。

(二)約僱專任教練:係指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於學校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比賽及推展體育活動之教練。

三、專任教練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規劃推動及協助學校單項運動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實施事項。

(二)規劃推動及協助地方及學校發展體育運動事項。

(三)規劃及協助辦理學校課後、寒假及暑假假期訓練事項。

(四)其他委辦運動訓練、推展及體育活動支援等事項。

四、學校正式編制專任教練人事相關規定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約僱專任教練則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專任教練之遷調,分為行政調動及自願請調。

因培訓實際需要或特殊原因,本局得隨時辦理專任教練之行政調動。

六、專任教練因下列原因,得由本局專案辦理行政調動事宜:

(一)因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學校體育重點發展學校培訓實際需要。

(二)因教練服務情形或選手來源減少之考量,致不宜於原校服務或原服務學校已無派駐教練之需求。

(三)因法令規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辦理調動之需求。

七、專任教練欲申請調任之學校應具有專長項目相符之體育班或成立三年以上之運動代表團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提出自願請調:

(一)服務於無設立體育班學校或所屬學校設有二位以上專任教練。

(二)服務於國民小學者,申請至巡迴教學之績優國民中學服務。

(三)教練專長項目相同者因培訓需求、服務情形或其他因素考量,得申請調動。

專任教練聘任未滿三年或經申請自願請調獲同意遷調後未滿三年者,不得申請自願請調。

如有二位以上教練自願請調至同校之情形者,則由本局視教練歷年服務績效、歷年選手銜接、服務年資等情形依職權予以審核。

八、欲申請自願請調之專任教練應經原服務學校及欲調任學校同意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原服務學校函文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函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包含服務證明、原服務學校選手之後續輔導培訓計畫、調任新學校之培訓計畫、現任及欲調任學校同意書等,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文件者,不予續聘(僱)。

本局依專任教練提出之申請案併同本市學校體育發展情形,依權責辦理審核事宜,並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九、專任教練之遷調經核定後,應於規定時間向所屬學校報到及簽約;無特殊原因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不予續聘(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