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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6.10 12: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體育團隊學生生活輔導及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體秘字第111088417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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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體育團隊於校內、校外之生活情形及訓練管理,並維持良好團隊生活紀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團隊(含體育班及普通班之運動團隊)。學生培訓有於校外場所集中住宿之必要者,其生活輔導管理事項仍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學校應設立體育團隊學生生活輔導管理委員會(下稱生輔會),統籌學生培訓之生活輔導與管理,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會議,針對學生生活輔導事項進行討論及檢討。

生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

(二)教務主任。

(三)學務主任。

(四)總務主任。

(五)輔導主任。

(六)體育組長。

(七)住宿學生導師代表一人。

(八)住宿之各體育團隊教練一人。

(九)住宿之各體育團隊家長代表一人。

(十)生活管理人員。

(十一)住宿學生代表一人。

四、有關生輔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修正學生住宿之生活輔導管理規範及執行方式;如因比賽或密集培訓期間有短期集中住宿需求之情形者,亦同。

(二)協調學生住宿生活輔導管理事項之分工。

(三)學生住宿環境各項設備維護、修繕、保養、財產管理及水電供應等事宜。

(四)設置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學生生活輔導事項,並紀錄工作概要且列冊管理,以供備查。

(五)依各體育團隊培訓需求,明定作息時間及人員點名簽到機制,並列冊落實檔案管理。

(六)學生應撰寫生活週記,並由導師或學校輔導人員批閱,相關檔案應依檔案管理規定確實保存,並建立不定期抽查及陳核機制,列入生輔會討論事項。

(七)明定學生及相關教職員(含專、兼任教練)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期程,每學期至少應辦理1次學生入班(隊)宣導及1次性平問卷回饋措施。

五、學生住宿及培訓相關費用應明定收費標準並經生輔會討論通過,且應納入公庫以代收代辦方式辦理。

相關費用應由專責人員管理,並於每學期公開收支明細。

六、學生住宿應落實下列安全原則:

(一)非經學校正式行政程序核准進用人員或體育團隊學生不得留宿。

(二)經學校核准之住宿管理人員應與住宿學生同性別為優先,且不得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之情事。

(三)不同性別之住宿人員應分開住宿,且嚴禁異性進入。

(四)嚴禁住宿學生未經允許私自擅入他人寢室。

(五)住宿環境應針對進出入人員進行簽到登記。

(六)應定期建置住宿人員及床位名冊,落實檔案保存以供備查,參賽或移地訓練住宿床位分配亦同。

(七)住宿環境應張貼性別平等宣導海報及相關求助標語。

(八)住宿環境應張貼用電安全宣導、緊急求救流程及求救電話號碼等資訊。

(九)住宿環境周圍及出入口應設置監視設備,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正常功能。

(十)其它依建築或消防法規應遵守之安全措施。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