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體育團隊於校內、校外之生活情形及訓練管理,並維持良好團隊生活紀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團隊(含體育班及普通班之運動團隊)。學生培訓有於校外場所集中住宿之必要者,其生活輔導管理事項仍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學校應設立體育團隊學生生活輔導管理委員會(下稱生輔會),統籌學生培訓之生活輔導與管理,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會議,針對學生生活輔導事項進行討論及檢討。
生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
(二)教務主任。
(三)學務主任。
(四)總務主任。
(五)輔導主任。
(六)體育組長。
(七)住宿學生導師代表一人。
(八)住宿之各體育團隊教練一人。
(九)住宿之各體育團隊家長代表一人。
(十)生活管理人員。
(十一)住宿學生代表一人。
四、有關生輔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修正學生住宿之生活輔導管理規範及執行方式;如因比賽或密集培訓期間有短期集中住宿需求之情形者,亦同。
(二)協調學生住宿生活輔導管理事項之分工。
(三)學生住宿環境各項設備維護、修繕、保養、財產管理及水電供應等事宜。
(四)設置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學生生活輔導事項,並紀錄工作概要且列冊管理,以供備查。
(五)依各體育團隊培訓需求,明定作息時間及人員點名簽到機制,並列冊落實檔案管理。
(六)學生應撰寫生活週記,並由導師或學校輔導人員批閱,相關檔案應依檔案管理規定確實保存,並建立不定期抽查及陳核機制,列入生輔會討論事項。
(七)明定學生及相關教職員(含專、兼任教練)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期程,每學期至少應辦理1次學生入班(隊)宣導及1次性平問卷回饋措施。
五、學生住宿及培訓相關費用應明定收費標準並經生輔會討論通過,且應納入公庫以代收代辦方式辦理。
相關費用應由專責人員管理,並於每學期公開收支明細。
六、學生住宿應落實下列安全原則:
(一)非經學校正式行政程序核准進用人員或體育團隊學生不得留宿。
(二)經學校核准之住宿管理人員應與住宿學生同性別為優先,且不得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之情事。
(三)不同性別之住宿人員應分開住宿,且嚴禁異性進入。
(四)嚴禁住宿學生未經允許私自擅入他人寢室。
(五)住宿環境應針對進出入人員進行簽到登記。
(六)應定期建置住宿人員及床位名冊,落實檔案保存以供備查,參賽或移地訓練住宿床位分配亦同。
(七)住宿環境應張貼性別平等宣導海報及相關求助標語。
(八)住宿環境應張貼用電安全宣導、緊急求救流程及求救電話號碼等資訊。
(九)住宿環境周圍及出入口應設置監視設備,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正常功能。
(十)其它依建築或消防法規應遵守之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