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白河區公所為推展調解業務及有效運用上級機關核發調解獎勵金,特依據「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七點暨「臺南市政府辦理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及績優人員獎勵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款項經費來源:
(一)法務部核發調解獎勵金
(二)臺南市政府核發調解獎勵金
三、調解委員獎勵金分配予實際參與調解人員,並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出席率、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
四、本要點獎助金支用範圍如下:
(一)調解業務用文具、紙張、書籍、期刊、報章、工具、書類印刷、墨水匣及郵電等費用支出。
(二)調解委員出席交通費及調解業務工作人員差旅費等費用支出。
(三)調解委員會辦公室物品、設備之修繕及維護等費用支出。
(四)辦理調解業務相關宣導活動所需經費支出。
(五)辦理調解業務考核及獎勵時所需經費支出,但不得分配予個人。
(六)辦理調解業務研討、講習、參訪、考察及其他開會時所需經費支出。
(七)辦理調解委員餐敘,若為桌餐,原則每桌餐費以新臺幣壹萬元為限。
(八)辦理團體制服製作、調解紀念品等費用支出。
(九)其他項目經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
五、本支用要點奉區長核可後執行之,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並於陳核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