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辦理代收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領案件之作業方式一致,以達簡政便民、提升服務效益,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適用範圍以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協助代收代寄本市轄區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之案件為限。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得檢具下列文件親至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領案件代收代寄服務:
(一)臺南市各地政事務所代收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案件申請單(附件一)。
(二)雙掛號郵資。
(三)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領案件及其附件資料。
四、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代收代寄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領案件,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對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並於申請書加蓋核訖身分章戳、核對者及代收機關。但不依土地登記規則或其他法令規定核對申請人或第三人之身分。
(二)檢核申請書、委託書之申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聯絡方式等欄位是否填寫,簽章有無缺漏,並清點附件項目、數量。
(三)填寫代收申領案件之收據(附件二),於申請人或代理人及代收機關簽章確認後,一份交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留存、一份代收機關留存、一份隨案件寄送管轄機關。
(四)填寫代收本市申領案件紀錄簿(附件三)。
(五)於三日(工作日)內寄送代收申請案件。
五、本局收到代收申請案件後,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收件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二)填寫受理申領案件紀錄簿(附件四)。
(三)依程序審核,其合於規定者,核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其不合規定者,請其補正或駁回。
六、本作業須知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