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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04: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白河區公所捐助款運用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所社字第110004985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區公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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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白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民眾捐款指定用於社會福利業務各項用途之捐助款有效管理運用,訂定本要點據以執行。

二、支用項目:

(一)急難救助:

1.申請對象:設籍於臺南市白河區(以下簡稱本區),或實際居住於本區之居民。

(1)當事人或同戶籍或同住之家屬。

(2)當事人死亡得由本區或本區以外之親屬(或關係人)為申請人。

2.申請事由:發生下列急難事故者,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1)本區民眾死亡其家屬無力殮葬者:檢附戶口名簿(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印章、喪葬費用收據。

(2)本區民眾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檢附戶口名簿(全戶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印章。

(3)本區民眾因罹患重病、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檢附戶口名簿(全戶戶籍謄本)、印章、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失業認定證明、失蹤協尋證明。

(4)其他因家戶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者,經本所訪視評估,認定有救助之需要:視事故性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案件審核:本所查調家戶人口財稅資料,並經里幹事實地訪視評估後陳區長核定。

4.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1)喪葬救助:合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者,每案上限一萬元。

(2)醫療救助:合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者,每案上限六千元以下。

(3)生活救助:合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者,每案上限六千元。

(4)其他救助:合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者,視事故性質簽陳區長核定發放金額。

同一種類之救助,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同一事故具二項以上之急難事由,以對民眾最有利之事由申辦。

(二)弱勢救助:

1.發放項目:

(1)辦理轄區弱勢家庭關懷慰問、發送物資或慰問品。

(2)辦理轄區弱勢家庭房屋修繕。

(3)其他經評估認定有救助需要並經區長核定者。

2.弱勢救助金核發標準:

(1)辦理轄區弱勢家庭關懷慰問、發送物資或慰問品及弱勢家庭房屋修繕,依實際訪視評估簽陳區長核定發放(支用金額)。

(2)其他經評估認定有救助需要每案上限六千元。

(三)呷飯皇帝大供餐計畫:專款專用,用於呷飯皇帝大社區供餐相關業務。

(四)社會福利補助: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

2.補助事項:

(1)社區發展業務,如民俗節慶或研習活動等。

(2)家暴、性侵、兒童保護等宣導或教育訓練活動。

(3)其他社會福利業務,如各項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成長性、支持性之研習及福利服務活動等。

3.補助基準:

(1)補助項目:場地佈置費、餐費(限八十元/人)、茶水費(限半日十元/人)、文宣印刷費、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交通費、撰稿費、印刷費、保險費、雜支(受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及其他經本所核可社區所需項目等。。

(2)各單位年度補助額度:同一單位以每一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4.應備文件:申請補助計畫書、申請補助切結書,組織章程、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等相關資料。

5.補助標準:簽陳區長核定發放(支用)金額。

6.核銷作業:申請補助單位應檢具領款收據、支出憑證、成果報告等相關單據辦理核銷作業,倘執行成效不佳,本所得核定不予補助。

(五)其他指定之捐款依其指定用途使用。

三、救助金及補助款之發給逕匯入申請人帳戶,如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原因無法撥付帳戶者,得發給現金。

四、不接受調查或不願意提供相關資料者,得拒絕受理。以虛偽之情事或文件申請者,經調查屬實,得追繳已發給之救助金或補助款。

五、本要點經費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費由民眾捐助款項支應。

七、本要點奉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