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6.02 07:2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指定本市「有店面之餐飲業」應提供環保餐具予現場食用之消費者選擇使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9006691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圖表附件:
109年8月26日府環廢字第1090066913號公告.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詳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