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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4.02 17: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消人字第1110013447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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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二、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原則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本要點審核作業,從嚴審核、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應依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支給對象:

消防機關之消防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四、支給原則:

(一)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加班費,每人每月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

(二)每小時支給數額,按行政院核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辦理。

五、執勤時間: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

六、超勤時數核計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執行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及其他臨時派遣等勤務,每日超過八小時(外宿日超過六小時)或每週超過四十小時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出勤執行或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導外勤勤務之時數。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備勤、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或外宿者。

2.於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執勤者。

3.執勤中或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救災、救護或其他臨時派遣之勤務者。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七、作業規定:

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單位(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及各單位自訂之實施計畫規定實施與審核 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四)會計單位: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五)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八、超勤補休及獎勵: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或行政獎勵。

(一)消防人員超勤已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二)超時補休及獎勵: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因公無法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之加班時數敘獎如下:

1.每三個月累計未補未休總時數達三十小時,嘉獎一次;六十小時嘉獎二次,依此類推,無嘉獎上限。

2.前一季之獎勵餘數,併入下一季計算,獎勵次數以當年度結清,故第四季之剩餘數則無列入計算。

九、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