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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9 1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西拉雅族事務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原綜字第1101336417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原住民族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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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本市西拉雅族事務,設臺南市政府西拉雅族事務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西拉雅族正名、文化、語言復振及部落營造之推動。

(二)策劃、推動及協調本市西拉雅族相關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民政局、教育局、觀光旅遊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及文化局代表各一人。

(二)本市西拉雅族群各部落之西拉雅族裔從事文化運動相關工作者或聚落中具聲望人士。

(三)專家學者、社會賢達或熱心投入西拉雅族事務之人士。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辦理行政作業及本會任務,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指派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單位)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單位)指派代表代理之。

八、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單位)及團體代表列席。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